瑯琊新聞網訊 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3月30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執法監督大隊三級警長孫彤彤接受了記者采訪,對《辦法》進行了部分解讀。
據悉,《辦法》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基礎上單獨制定的新部門規章,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掇k法》正式實施后,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孫彤彤介紹,《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一次記12分。
實踐中,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一些不法人員以此牟利,組織、介紹買分賣分,影響非常惡劣。
《辦法》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而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另外,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孫彤彤告訴記者,《辦法》正式實施后,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達到滿分前,可通過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申請在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受理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條件具體為,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當前記分周期內扣減記分不滿6分,且不具有以下情形的: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接受教育的方式。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等三種方式。
扣減記分的規則。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1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3日內累計滿30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臨報融媒記者 梅魯生 通訊員 高杜娟